像文字稿這樣的工作,前置作業包含試寫,很合理。至於廠商給不給車馬費或基本稿費這種事,我倒沒那麼計較。但是某個發案的業主,回覆我這份試寫稿不採用、不給錢,卻未徵得我同意就直接拿去刊登,也沒註明撰文者,請問是哪招?

真抱歉,吃了幾次虧後,現在的我已經不好欺負了。拿出早已留存的各項檔案與證明,加上一番理直氣和的話語,總算讓對方道歉並補償應有的待遇。

這種時候,堅持原則還是有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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